试点内容包括市政水厂出厂水、末梢水,自建水厂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监测,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收集与水性疾病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
(一)水性疾病监测。主要开展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和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等。
水性疾病监测点分为普通监测点和监测哨点,各个试点地区均为普通监测点,同时白银市为监测哨点。监测哨点分为医院监测哨点和社区监测哨点,分别开展门诊患者及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水性疾病及消化道症状主动监测,具体监测内容和要求见《甘肃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二)水质监测。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 - 2006)执行。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 2006)执行。
1.监测点设置要求
(1)出厂水。全部市政水厂的出厂水设为监测点;自建水厂出厂水,兰州市设10个监测点,白银市、张掖市、景泰县和高台县各设3个监测点,不足的,全部自建水厂出厂水设为监测点。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
(2) 末梢水。原则上按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市政水厂末梢水,兰州市设40个监测点,白银市、张掖市设20个监测点,景泰县、高台县设10个监测点。纳入监测范围的自建水厂末梢水,每个自建水厂设2个监测点。最好选取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市政供水末梢水作为监测点。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确定为水性疾病监测哨点的社区,按每万人5个末梢水监测点另行设置。
(3)二次供水。兰州市设30个监测点,白银市、张掖市设20个监测点,景泰县、高台县设10个监测点,不足的,全部二次供水设施设为监测点,监测点中应当包含确定为水性疾病监测的社区和学校二次供水。监测点宜设在居民住宅区内,并尽量选择不同材质的蓄水池或水箱。二次供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
2.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
按照附表中列出的指标执行。
附表 水质“全分析”指标
必测
指标
| 常规
指标
|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检出时才检验)、菌落总数、砷、镉、铬(六价)、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
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消毒剂余量及相关消毒副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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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规指标
| 锑、镍、铊、铍、苯、甲苯、二甲苯(总量)、氨氮、乐果、溴氰菊酯、马拉硫磷、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相关消毒副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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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
指标
| 非常规指标
| 微囊藻毒素-LR、氯化氰、二氯乙酸、三氯乙酸、2,4,6-三氯酚、
莠去津、敌敌畏、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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