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高校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和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申请下一年度高校社科项目立项与否的重要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河北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年度基金项目”字样和课题立项编号,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3.教育厅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研究报告1年,论著1~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
2.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4.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高校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七条 高校社科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厅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厅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规划基金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 重点课题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厅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其它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的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