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校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4.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5.已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教育厅社科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厅各类项目;已获得厅级以上立项资助过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高校社科项目申报工作由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征集并确定重点课题项目选题,第二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招标公告,集中受理各学校申报材料,不受理个人申报。
各高等学校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由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九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课题组成员。
3.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一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教育厅编制年度科学研究计划,并以公文形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项目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