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变动情况,填写《动用结余资金安排支出审批表》,提出动用结余资金的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动用结余资金申请,结合单位结余资金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使用项目支出净结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项目支出净结余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平衡情况,结合预算单位收支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等,对单位提出的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建议,调整编制部门预算“二上”预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确需办理预算追加的项目,预算单位未提出动用单位结余资金申请的,市财政局将结合单位结余资金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相关程序报批后,通过调整单位结余资金予以安排。
第六章 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四条 对预算单位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结余资金不实、未经批准自行动用项目支出净结余和违规动用、挪用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擅自将结余资金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其他账户等情形,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追回有关款项,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预算单位,除按第二十四条处理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