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及未明确安排使用计划的项目支出净结余将用于充实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由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局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可在下一年度相应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动用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使用用途的,均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支出结余,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单位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15日以前,将本部门《XX年度财政性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单位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1月底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
第五章 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经批准的单位结余资金,必须遵循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单位申报和财政部门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分别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安排使用;项目支出净结余的使用,通过以调整年度预算和统筹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方式安排。
第二十条 以调整年度预算方式使用项目支出净结余的,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