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五日
苏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办〔2004〕12号)、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单位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含以前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及追加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以及专项资金)。
第三条 单位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预算单位应对单位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