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等有关许可证、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统一制定(见附件1-9)。
(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号码编排规则为:
行政区划简称(+工商固印广登字[年号(4位)]+核发机关代码(2位)+流水号(3位)+号
行政区划简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深”。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粤工商固印广登字(2010)00XXX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粤工商固印广登字(2010)01XXX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市监固印广登字(2010)XXX号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粤工商固印广登字(2010)02XXX号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粤工商固印广登字(2010)03XXX号
(六)实施机关在本局红盾信息网公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事项。
实施机关在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之日起五日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档案抄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注册地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要求广告经营者及时将每期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正样报送或寄送注册地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属地管辖,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报送监管情况。
(七)被委托局作出批准决定,发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受理及批准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材料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八)外省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在广东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相关备案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后,向广告经营者出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异地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材料报送回执》,并书面通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地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管辖职责进行监管。
异地广告经营者在深圳市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材料报送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九)异地广告经营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XX局异地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报送材料表》;
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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