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市城管办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接管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接管工作,督促接管单位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等工作。
区政府负责督促区级市政建设、设施管理等部门做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协调做好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遗留问题整改、项目移交等工作。
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项目接管等工作。
六、接管程序
(一)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程序。
1.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变更文件批复为依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接管单位应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合建设单位检查市政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并将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抄告建设单位。
2.移交申请。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移交申请;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向市城管办出具移交工作联系单。
3.移交接管。收到移交工作联系单后,对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办负责协调接管单位或辖区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接管相应设施,并出具接管工作联系单反馈给市建委。
4.问题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由市建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移交、接管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交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由各区按照“建设一条、接管一条、养护经费落实一条”的原则制定具体移交接管细则。
七、保障措施
(一)形成报送、汇总机制。建设、接管单位按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季度应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交接后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设项目质保期内运行情况、质保期满综合评估(后评估)情况分别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