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特别是婴幼儿健康严重损害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手足口病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县(市)、区要大力宣传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全社会防治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病,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将手足口病的预防、检测、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实行依法管理。对手足口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3.分级负责。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对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分别由相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加强合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强化学校托幼机构晨检、消毒等防控工作,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手足口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与传播。要加强与宣传、公安、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合力做好疫情发布、控制等相关工作。
二、疫情分级
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结合当前防控工作需要,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全省发生手足口病疫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手足口病疫情。
(二)重大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500例以上;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出现5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3.全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省辖市出现手足口病较大疫情(Ⅲ级)。
(三)较大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200例以上;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出现3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