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关于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料;有关培训制度和计划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及执行记录;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及执行记录;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的照片及其说明;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其执行记录;(老企业)
⑥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老企业)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应格式规范,统一编制页码,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九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的申请材料1天内,将申请材料转送办理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工作的部门。
污控处委托固废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污控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因其他原因,需延长时限的,污染控制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相对人。
第十条 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2008年2月1日后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书面及现场考核,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