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2月1日后,即
“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新企业”)。
2、2008年2月1日前,即
“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
第四条 污染控制处负责办理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工作,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控处的委托承担有关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工作。
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
第五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结果。
第六条 建设电子废物名录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市环保局和各市、区的电子废物名录申请及长效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苏州市环保局网站建立网上申报的公示栏。
第七条 办理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的申请条件:
①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②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③编制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④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通过“三同时”验收。
第八条 办理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单位应填写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
③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④关于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关工艺和技术路线的设计文件,施工和监理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