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废物出口者《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复印件);
(8)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2、年内首次申请
(1)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
(2)上年度进口废物利用总结(包括利用单位年度经营状况、进口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下年度计划等);
(3)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 年第 季度)(复印件);
(5)上年度进口批准证书第一联复印件(报关凭证的正反面);
(6)废物利用单位、进口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利用、进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进口单位《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废物出口者《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10)环保核查报告;
(1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1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应对进口废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的材料1天内,将材料转送至进口废物审查部门。
污染控制处委托固废管理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污控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 进口废物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查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延长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延期申请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相对人。
第十三条 审查意见书应当书面形式载明具体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污染控制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天将签发的审查意见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