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进口废物的申请者应自行提供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除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供申请文件的情况外,申请者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提供申请文件的,可委托代理人提供申请文件,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经公证处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对进口废物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总量控制、结构合理”,促进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要求,仅对进口废物进行简单分检、破碎、造粒等操作后出售的以及申请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企业,一律定点在太仓市浮桥镇再生资源进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加工区外的上述企业总数不再增加。
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鼓励其进入加工区加工利用进口废物。
第八条 进口废物申请的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
(2)申请单位必须是直接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申请进口的废物必须是列入《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废物。
(3)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申请进口废五金类的企业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第九条 申请进口废物的利用企业,须按照进口废物申请表、进口废物申请书分步进行申请。进口废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进口废物申请书的申请。
第十条 办理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
(2)废物利用单位、进口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废物利用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三同时”验收材料、排污申报登记表;
(4)利用、进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进口单位《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