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环控字〔2008〕33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限制类进口废物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及有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办理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意见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工作规程》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办理进口废物申请文件
审查意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限制类进口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管理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及有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进口废物申请文件的审查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污染控制处负责进口废物申请文件的审查工作,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染控制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进口废物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办理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查结果。
第五条 加快进口废物管理电子政务建设。进口废物申请文件的审查实行管理信息联网,建立市环保局和各市、区环保局的进口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苏州市环保局网站建立网上申报的公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