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仪器废液应送相关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或校验的结果不满足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立即重新进行第2次比对试验或校验,连续三次结果不符合要求,应采用备用仪器或手工方法监测。
每季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
第三章 仪器的检修
第十九条 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 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应在72 小时内排除故障;若需要仪器厂商维修,不应超过5日;难以修复的,应及时通报甲方和企业。
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 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第二十一条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并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的存储数量。
第二十三条 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必要时采用人工方法进行监测,人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二周一次。
第四章 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做到一厂一档,档案内容包括:
(一) 仪器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二) 监测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