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环字监察〔2009〕7号)
各市、区环保局:
现将《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加强对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考核,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和环保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重金属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采样仪、温度计、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是指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活动。鼓励排污单位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采取社会化运行模式。
第五条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社会化运行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运行单位由环保部门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运行单位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开展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