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安全管理:5分 系数为0.05;
8.地测防治水:15分 系数为0.15。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实现安全目标。
2. 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3.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4.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淘汰的采煤方法、设备;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5.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
6.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7.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得分计算办法:
(1)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
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2) 矿井自检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查结果计算。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实行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省一级由省煤炭工业局考核;省二级由市州(湘煤集团、省监狱管理局,下同)煤矿标准化工作部门考核;省三级由县(市、区)煤矿标准化工作部门考核。
第八条 自评符合省一、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县(市、区)、市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门申报。
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复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相关报表材料)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条 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的煤矿,在湖南省煤炭工业网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煤炭工业局予以命名表彰。各市州应对达到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