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省对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