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关于做好支农资金整合的有关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项目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县,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及渠道配套,提高灌排能力;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差异,适当向苏北地区倾斜。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小型灌排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区渠系配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涵闸(流量小于1m3/s)等。
省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和建设内容,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政策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第十条 省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支出。
各项目县可从省以上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开支要从严控制,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