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县(市、区)

考评

内容

考评

指标

考评说明

县级自评

省级考评

中央抽查

备 注

(一)

(16分)

1、组织领导

(6分)

1、制定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得2分。

2、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大批准,得2分。

3、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

   

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2、统计与总结

(4分)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3、信息与宣传

(6分)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并获省财政厅或水利厅采用,得4分。

2、在地市级以上媒体有报道,得2分。

   

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二)

(34分)

4、申报材料

(8分)

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得2分。

2、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级评审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6分、4分、2分。

   

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省级评审结论为依据。

5、工程建设

(12分)

1、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100%、90%、80%、70%、60%,分别得12分、10分、8分、6分和4分;60%以下不得分。

2、实际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不一致的,不得分(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准调整的建设内容除外)。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及实际抽查情况为依据。

6、项目验收

(4分)

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得4分。

2、未按时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分。

   

以竣工验收报告和结论为依据。

7、管护机制建设

(6分)

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超过80%、70%和6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不足60%,或运行管护效果较差,不得分。

   

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

8、农民筹资投劳

(4分)

1、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且筹资投劳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得4分。

2、农民未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或筹资投劳不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不得分。

   

以农民“一事一议”相关材料为依据。

(三)

(30分)

9、县级资金投入

(6分)

  1、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得4分。

2、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和省级投入的10%以上,得2分。

   

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0、县级资金整合

(14分)

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8分。

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投资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

   

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1、资金监管

(10分)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经查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以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四)

(20分)

12、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0分)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分、改善灌溉面积2分、增加补灌面积1分、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1分、年新增节水能力2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13、增加农业生产能力

(10分)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5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总分(100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