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县(市、区)
考评
内容
| 考评
指标
| 考评说明
| 县级自评
| 省级考评
| 中央抽查
| 备 注
|
(一)
项
目
组
织
(16分)
| 1、组织领导
(6分)
| 1、制定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得2分。
2、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大批准,得2分。
3、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
| | | | 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
2、统计与总结
(4分)
|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 | | | 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
3、信息与宣传
(6分)
|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并获省财政厅或水利厅采用,得4分。
2、在地市级以上媒体有报道,得2分。
| | | | 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
(二)
项
目
管
理
(34分)
| 4、申报材料
(8分)
| 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得2分。
2、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级评审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6分、4分、2分。
| | | | 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省级评审结论为依据。
|
5、工程建设
(12分)
| 1、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100%、90%、80%、70%、60%,分别得12分、10分、8分、6分和4分;60%以下不得分。
2、实际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不一致的,不得分(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准调整的建设内容除外)。
| | | |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及实际抽查情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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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验收
(4分)
| 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得4分。
2、未按时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分。
| | | | 以竣工验收报告和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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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护机制建设
(6分)
| 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超过80%、70%和6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不足60%,或运行管护效果较差,不得分。
| | | | 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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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民筹资投劳
(4分)
| 1、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且筹资投劳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得4分。
2、农民未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或筹资投劳不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不得分。
| | | | 以农民“一事一议”相关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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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
金
管
理
(30分)
| 9、县级资金投入
(6分)
| 1、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得4分。
2、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和省级投入的10%以上,得2分。
| | | | 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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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县级资金整合
(14分)
| 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8分。
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投资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
| | | | 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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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资金监管
(10分)
|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经查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 | 以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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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
施
效
果
(20分)
| 12、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0分)
|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分、改善灌溉面积2分、增加补灌面积1分、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1分、年新增节水能力2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 | | |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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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增加农业生产能力
(10分)
|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5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 | | |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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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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