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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省、市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省市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2月底前,项目县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分别报省市财政、水利部门。

  第九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省级考评和县级考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重点县将取消下一年度重点县资格。

  第十二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省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促县(市、区)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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