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市、县(市)和省农垦、劳教、监狱系统要及时将补贴工作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行文上报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实际发放补贴面积超过省农委核实补贴面积3%以上的,需作详细说明。
第四章 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省辖市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汇总、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要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一折通”号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展示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不得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不得伪造、隐匿、销毁补贴清册等档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良种补贴的监督检查工作,设立良种补贴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处理来电来访,认真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与答疑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