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办理《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表》;
2、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件具审人核验签字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委托进皖行政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经市级核验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件具审人核验签字的建造师(或现场总监)注册证书、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项目部组成机构文件(附名单)、人员有关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仍按照《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登记备案程序执行,并应通过《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系统》,进行在皖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信息备案。
第九条 信用登记手册按照每企业不重复领取的原则进行发放,并按发放日起设定一年有效期。有效期满前30天需经由备案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期换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信用登记手册作废。
第十条 对进皖企业日常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已在工程所在地备案并领取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享有当地建设工程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视同仁,纳入本地区建筑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取得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需要到备案登记地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开展建筑活动时,由备案登记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介,并出示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工程投标时无需再提供进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备案所在地在开具转介信函时,应认真核实该企业在备案地的工程项目实际完成、合同履约及人员到位等方面情况。信用登记手册信息齐全,市场行为规范、信誉良好且备案注册执业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方可开具介绍信。
第十三条 《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作为进皖企业在皖备案登记管理的凭证之一,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跨地区备案、投标时出示,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不得予以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