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0〕21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进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

  第三条 我省对进皖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进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先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竞标等建筑活动。

  第五条 为提升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引进省外高资质、高素质的企业参与我省工程建设,在我省备案的进皖企业,应依法取得以下资质,并在近两年无不良记录:

  1、建筑业企业: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