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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

  在坚持集体评审定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定价评审制度,并适当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核算或测算出让成本并形成有关文件,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发布执行。工业土地出让一律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规贱卖土地。对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每宗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召开联审会讨论出让方案及出让底价。联审会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市财政局、市规划局领导参加,土地出让方案及出让底价确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送市监察局备案。属挂牌方式出让的,其挂牌起始价即等于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在交易前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理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及资金管理体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部建设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管理。今后,各项目部除工程建设用地以外的经营性用地红线全部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情况适时推出地块出让,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根据工程进度和市政府抄告单逐期拨付项目部用于工程建设。各项目部的工程概算、建设预算的编制必须有市财政局参与和介入,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市财政局的审核监督,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五、逐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直接关系到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土地资产的经营,必须予以规范管理。对于已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保留其划拨用地性质。经济适用住房户在取得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之间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效益。对尚未使用的土地,由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建设和管理,并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近期将暂停审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今后要严格审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将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六、强化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已出让土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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