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以来,我市部分退休人员反映他们在职期间曾从事过可能导致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以后依法被诊断患有职业病,要求按照
《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
退休前曾从事过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可能导致该职业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被首次诊断为职业病的,可按国家和我市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待遇
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以下简称退休职业病人员),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被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领取的养老待遇标准为计算基数,本人按月领取的养老待遇高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基数。
(二)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不享受伤残津贴。养老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三、待遇支付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