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包含医院制剂,对自治区卫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将其纳入本统筹地区医院制剂目录。
六、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等,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七、《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未包括通过谈判准入的如抗肿瘤靶向治疗等药品。该类药品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新规定未出台前,我区2005年版药品目录中的抗肿瘤靶向治疗药品继续使用。
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未列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列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乙类药品品种,有新增剂型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九、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