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中标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与政府其他部门开展的免费培训重复申报等情形的,直接取消其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资格,以后不得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附件二:“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单位评审标准
  附件1:
  编号:
陕西省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式样)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表一          
  投标单位概况
| 投标单位名称 |  | 负 责 人 |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 办学许 可证号 |  | 颁证 单位 |  | 
| 开户行 |  | 账号 |  | 
| 拟培训的 专业名称 |  | 
| 基      本     情     况 | 培训机构办学概况及培训工作业绩 |   |   | 
| 投标 单位 促进 就业 措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