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签字及总院(总公司)行政公章;
②入陕备案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7.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简历,在陕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及清单;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请办理企业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入陕备案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项目备案程序:
(一)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陕西建设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并发送上报,备案人员须是承担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的所有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校对)。
(二)在线打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以下简称《单项工程备案表》)。
(三)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项目备案:
1、《单项工程备案表》(一式三份);
2、前来办理入陕备案业务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3.《入陕备案证》原件;
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6、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已备案人员无须提供);
7、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保单原件、复印件(单项工程保险或企业年度保险均可)。
第十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要求,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诚信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将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4、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5、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总院(总公司)审查并签字盖章;
6、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编制虚假勘察报告;
9、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10、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2、允许其它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办结备案手续后,方可持《入陕备案证》及《单项工程备案表》在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每年在陕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含)以上的,应当于次年起在陕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在陕设立满三年的,鼓励其转为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四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陕西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具有满足在陕勘察设计现场服务且级配合理的固定工程技术人员,驻陕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资质标准要求的1/2。
第十五条 转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应当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后,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或《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第十六条 取得《入陕备案证》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如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变化后30日内更新网上信息,同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开展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将在陕西建设网上公布,对年度检查合格的省外企业在《入陕备案证》上作检查合格记录,证书在次年继续有效;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省外企业在《入陕备案证》上作检查不合格记录,次年不得在本省继续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 未在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各建设单位和招投标机构不得接受其招投标申请,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其文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