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皖粮明电〔2010〕28号)
各市、县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密电〔2010〕2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各地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皖政〔2004〕72号)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重点对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跨地区收购是否向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开展代收代储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和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以及外资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情况进行核查。对按规定未取得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一户一册”的原则建立起取得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
二、落实粮食经营者库存量核查工作。为防止少数不法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各地要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皖粮调〔2008〕4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对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按照“粮食收购者在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现有仓容量的30%,歉年冬令春荒期间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现有仓容量的20%”的规定,对本行政域区的粮食经营者(含在当地注册的跨区域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独立法人),逐户核定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并依法进行监管。当前重点是最高库存量的核查,要督促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各地要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等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