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场监测抽检样本数按每机构牙椅总数>1/2,<2/3进行抽检。
三、职责分工
此次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工作专项检查,由市卫生局医政处牵头,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辖区专项检查,市疾控中心及各区疾控中心配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其各分所、三县监督所具体实施。
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此次专项检查标准制定,组织检查组对近郊四区开展口腔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示。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口腔诊疗业务的摸底;确定市检查组抽查医疗机构名单,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辖区医疗机构总数的20%;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辖区专项检查,完成本辖区医疗机构口腔诊疗业务工作评价报告,并报市卫生局监督所。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分所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检查评分表对开展口腔诊疗业务医疗机构实施检查。其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据各县、区卫生局报来的开展口腔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名单进行抽查,根据市卫生局的委托完成医疗机构口腔诊疗业务工作评价报告,提出整改和今后日常监管建议。对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市疾控中心及各区疾控中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开展口腔诊疗业务医疗机构进行采样,并对医疗机构口腔诊疗消毒工作进行卫生学评价。
四、要求
1、各县区卫生局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通知辖区内开展口腔诊疗业务的市级以下各类医疗机构,告知专项检查要求、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做好开展口腔诊疗业务医疗机构的登记、排摸工作,确定市检查组抽查医疗机构名单。根据市检查组组成办法,协调卫生监督部门及疾控部门成立检查组,同时,选派二人及配备车辆一辆,对本辖区开展口腔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确定由市检查组抽查的医疗机构不再检查。务必保证在辖区内检查期间人员、车辆到位。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此通知后,组织以医疗机构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为主的专项检查队伍,配备专项检查车一辆。并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及分所配合检查。汇总各区评价报告,完成我市专项检查评价报告,并将专项检查评分表及口腔诊疗工作评价报告报市卫生局。
3、市疾控中心接此通知后,抽调二名专业人员,准备监测采样器皿,对被检查机构进行实地采样。务必保证每周人员落实。将监测结果上报市卫生局。
五、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