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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内口腔诊疗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3)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消毒。
  (4)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5)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6)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7)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时,每治疗一个病人应当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8)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按“消毒-清洗-灭菌”的程序处理。
  4、口腔诊疗环境消毒管理
  (1)室内空气消毒:紫外线照射消毒每日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规范安装,距离地面不超过2米,照射强度不低于70uw/cm;臭气消毒,每日2次,每次30分钟;熏蒸消毒,用0.5%过氧乙酸喷雾或含氯消毒剂喷雾,每周消毒一次。
  (2)物体表面和地面消毒:每日用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牙科椅治疗单元,工作台面、门把手等)和拖地面。
  (3)诊室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每个椅位空间不少于6平方米;
  (4)环境清洁、整齐、物品摆放有序,区域划分清楚,地面、空气、物表定期消毒,每天进行终末消毒。
  5、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垃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6、设备配备:高压消毒柜(135℃预真空),一定数量可周转消毒的器械,如手机3把/椅以上,不同牙位拔牙钳最少两把以上,洁牙工作尖两套以上,多套充填器、多把矫正钳等。
  7、现场监测采样及收费标准:
  (1)现场采样内容:
  口腔诊疗操作者手菌落总数测定、牙椅台面菌落总数测定、消毒液菌落总数测定、手机菌落总数测定、牙钻菌落总数测定、紫外线灯辐射强度测定、使用中消毒液有效浓度测试。
  (2)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文件规定,各项菌落总数测定为40元/标本;紫外线辐射强度测定为15元/具;使用中消毒液(过氧化氢、碘伏、戊二醛等)有效浓度测定为50元/标本;卫生学评价为100元/机构。为减轻医疗机构负担,除紫外线辐射强度测定、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不变外,菌落总数测定统一100元/椅,使用中消毒液有效浓度测定为25元/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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