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内口腔诊疗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兰卫医函〔2010〕127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兰州市卫生局决定于2010年9月起对全市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法
1、检查对象:
兰州市开展口腔诊疗业务的市级以下医疗机构。
2、检查方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
消毒管理办法》、《医用垃圾管理办法》、《医用垃圾管理条例》、《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对被查对象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打分、现场采样。
二、检查内容
1、口腔诊疗机构依法执业、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落实情况及执业人员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知识知晓程度。
2、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及使用后处置情况。
(1)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购入和保管:一次性医疗用品购货渠道正规、索证齐全、质量合格、购入后验收、屯储符合要求、存放合理、定期监测;发放回收制度健全。
(2)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须经毁形、无害化处理、由医疗废物处置机构统一收回,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外流。
3、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管理。
(1)凡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2)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拨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对于牙钻的消毒采用压力蒸汽灭菌,须达到高压121℃30min或132℃4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