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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房屋转移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房屋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屋转让的,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房屋转让,审批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
  四、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
  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房地产抵押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五、国有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国有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齐全的要件资料,可依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房屋转让、抵押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后,方可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
  六、关于房屋拆迁的房屋注销登记
  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拆迁范围内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情况,将政府拆迁公告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已登记的房地产进行统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审查核实。补偿安置完毕后,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并办理房屋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证统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并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被拆迁房屋上存在房地产他项权利时,房屋拆迁人应与他项权利人协商赔偿事宜。
  七、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等相关要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民住宅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可由乡、镇政府出具;非村民住宅的其它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登记
  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时,申请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按其申请予以登记,处分该房屋时,由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方申请;房屋登记时申请为夫妻双方共有的,登记为共有产权,处分该房屋时,由双方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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