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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各类商贸流通企业积极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及时兑现自治区财政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统计原则,及时做好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告示辖区相关企业,及时受理企业关于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资金补贴有关事宜。同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企业须向所在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录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姓名、籍贯、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身份证号)、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按照宁人社发〔2010〕14号文件,对申报补贴的企业进行条件审核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定程序和补贴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4号)相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条件初审。享受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2010年应届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二是宁夏户籍以及外省区户籍学生来宁上学、毕业后在宁夏就业、且现户籍、身份证是宁夏的毕业生;三是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毕业生;四是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在初审过程中,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联系,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初审工作。初审结束后,将各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报本地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商议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并及时告知企业。同时,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见附件二)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汇总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商务厅,由商务厅会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组成核查验收小组,对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进行核查认定,并及时下拨专项补贴资金。
  三、按照自治区政府相关指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自治区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与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自治区政府关于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与企业建立长效的联系机制,适时掌握企业用人需求、招聘进展情况及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企业也可通过宁夏人才网、宁夏职业介绍网等公共平台公布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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