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项目审批、环评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违法行政引起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领导不力,导致建设严重受阻、影响建设工作进度的;
(十五)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中谋取私利的;在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报或占用企业和服务对象交通、通讯工具,以及索贿、受贿,侵占公私财物的。
第三章 对建设单位、项目代建机构的相关责任追究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代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邀请招标,搞暗箱操作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
(二)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的;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的;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四)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的;
(五)不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节能相关规范标准的;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六)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的;
(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对投标人或中标人的相关责任追究
第六条 投标人或中标人(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