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矿产开发、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
(二)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非法审批出让土地、矿业权,违规征地的;对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取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的确定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不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搞隐形交易的,低价出让、租赁土地的;违规减免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
(五)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它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六)容积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规划条件确定后,擅自批准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减免土地出让金,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
(七)擅自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
(八)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九)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十)擅自变更工程建设方案,增加工程量,提高建设、装修标准,工程项目严重超概算,浪费国家资金的;
(十一)项目层层转包,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不坚持资金评审、预决算、审计制度,资金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贪污、挪用、私分国有建设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