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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    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

  十四、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

  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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