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
(一)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二)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
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
(三)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
。
(四)阳台封闭:
。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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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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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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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