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签订主体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4.[基本内容]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前期物业服务,装饰装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物业项目交接,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4.1 物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
4.2物业专有部分的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主要包括“业主一卡通”的办理、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使用维护要求。
4.3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等。
4.4 前期物业服务:主要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4.5 装饰装修: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的基本程序、注意事项以及日常管理等。
4.6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阶段提供业主信息和其他材料,并承担相应费用。
4.7 物业项目交接:明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中的权利和责任。
4.8争议解决方式:临时管理规约可以对争议的具体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4.9 附则:主要包括名词解释、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等内容。
5.[必备条款]建设单位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5.1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5.2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
5.3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
5.4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5.5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6.[适用范围]本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项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