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死亡或因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或退还给本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基金管理、监督检查和制度衔接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暂实行属地管理。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在行政村范围内每年对村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待遇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制度衔接。未达到60周岁已享受每月20元农村养老补贴的农村妇女,继续享受农村养老补贴(以后不再受理农村养老补贴申请),但应正常参保缴费,达到60周岁的农村居民已享受的农村养老补贴停发,养老金按新农保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新农保试点启动后,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纳入新农保制度。年满60周岁已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或新任职村干部,其个人账户资金和对个人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资金本息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继续按照村干部缴费、补贴标准参加新农保。其中个人按照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市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额度,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保障和社会厅和财政厅规定执行。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鼓励其参加新农保。在达到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时,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满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不满3年的,不增加基础养老金);任职满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满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