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7、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和养殖场等场所。
8、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9、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0、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障碍物标志、灯的设置要求
1、机场净空区以内超过规定限制高度的现有物体应予以拆除或搬迁,并严格控制新增建筑(构筑)物。
2、机场净空区域以内已有的高大建筑(构筑)物超过机场净空标准,在经民航行业部门研究核准,不构成航空器起降、活动危险障碍的,均应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3、位于机场净空区域以外地区的高大建筑(构筑)物,对航空器飞行构成威胁的,应设置飞行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物灯。
4、障碍物标志应位置突出、醒目、样式规范,天气晴朗时,保证飞机驾驶员能从一切近进方向看见障碍物标志。
5、建筑物顶端的障碍灯不少于两盏(以备一盏损坏时,另一盏能够代替)。障碍灯要安装在突出和明显的位置,保证飞机驾驶员能从一切近进方向看见灯光。
6、障碍灯应在自日落起至日出止以及昼间能见度不良(如有雾、雨、雷、风沙)时开放。
(四)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修建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切实做好中卫香山机场规划用地控制和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一)凡在中卫香山机场规划用地控制和净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包括建筑物、磁干扰源,如广播电台、通讯信号、架空高压线、电话线、发电厂、铁路、电力排灌等设施),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在审批之前征求机场管理部门意见,在不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控制用地之外的,方可批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