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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卫香山机场规划用地控制和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卫香山机场规划用地控制和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310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中卫香山机场规划用地的控制和管理,有效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乱搭乱建房屋、抢栽苗木等现象的发生,为中卫香山机场长远发展营造有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要求,结合《中卫香山机场总体规划》(2008年版),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香山机场规划用地和净空、电磁环境实行严格控制和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卫香山机场总体规划》用地控制保护范围

  根据《中卫香山机场总体规划》(2008年版),香山机场用地控制保护范围是:东至机场东围界向东4公里,南至机场南围界向南2公里,西至机场西围界向西4公里,北至机场北围界向北2公里。

  二、中卫香山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一)香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以《中卫香山机场总体规划》(2008年版)“机场净空控制规划”和“中卫香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确定的范围(机场跑道两端东西各20公里,跑道中心线南北各10公里)为准。

  (二)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2、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3、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其他物体。

  5、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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