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资格资历条件:
1、主编专家,需从事相关工作5 年以上,参与5 份以上相关方案或报告的编写,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审核专家,需从事相关工作10 年以上,主编或审核相关方案或报告2 份以上,具有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评审专家,需从事相关工作15 年以上,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审核或评审相关方案或报告5 份以上,具有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申报加入专家库,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经核对确认后退回)。
(一)申报表1 份;
(二)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 份;
(四)参与编写、主编、审核、评审报告的封面、扉页复印件等说明工作实绩的材料1 套。(以上四种材料含电子版;其中,申报表需加附MS-Word 格式电子版)。
第六条 申报加入专家库,采用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提供申报资料;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予以推荐。评审类专家需有单位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省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合格的参加省厅组织的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在省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类别从事相关方案的主编、审核、评审工作;
(二)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对方案进行独立编制(审核、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根据需要向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现场察看的要求;
(四)向采矿权申请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方案编制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按规定或约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