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队伍成立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人员和编制调整
(一)原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人员编制和人员,由市编委核销或划转。
1.核销达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23名、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事业编制55名,市级共核销上述单位事业编制78名;核销通川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12名、达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10名和达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事业编制60名,县、区共核销事业编制82名。
2.收回市水政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各3名和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事业编制61名。
3.达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和通川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现有人员一并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所属机构。
(二)被撤销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经协商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条款给予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辞退。
五、经费保障和财物管理
(一)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参照公安机关经费预算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达州市、达县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分级负担。
(二)被撤销单位原有资产和债权、债务一并移交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县(区)财政局、国资委和审计局监督移交。
(三)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不下达罚没任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制度、学习培训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二)成立城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为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通川区、达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城市管理执法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和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局,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承担),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达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和监督机构。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的调查研究,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功能,认真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