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河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履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机构设置
(一)成立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核定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二)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