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金融信用环境等有关评比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信用环境,提高我市金融服务水平,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2009年度全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金融信用乡(镇)”、“金融信用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的评比活动由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牵头,会同当地十大体系办组织开展自评、自测和申报工作,测评结果以表格形式上报,并附先进情况简要文字材料、定量考核指标得分情况和相关支撑材料。
二、金融信用乡(镇)的评比活动由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和各县(市、区)银监办会同各县(市、区)十大体系办,组织当地农发行、农行、农信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进行评比推荐,按乡(镇)填报定量、定性考核表,经当地十大体系办审定盖章后上报,同时附定量考核指标得分情况和相关支撑材料。
三、金融信用企业评比活动由各县(市、区)银行(信用联社)按照《赣州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企业评比方案》中“金融信用企业评定标准及计分说明”对贷款企业进行评分,评比结果报当地人民银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驻市银行、农信联社开户企业则由驻市银行及农信联社评分,结果直接报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要求推荐信用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评分不得低于85分。
请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认真按照《赣州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企业评比方案》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并将评比结果于2010年1 月30日前报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联系方式:8227846)。
附件:1.赣州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企业评比方案
2.金融信用县(市、区)考核表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赣州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
信用乡(镇)、信用企业评比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加快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宽松的投融资环境,确保优化金融信用环境、信用企业和信用乡(镇)评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赣州市金融信用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8]11号)的文件精神,在综合考虑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考核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牵头成立赣州市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级金融机构组成。评定工作由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共同牵头实施,日常工作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二、评比内容
(一)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评比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信用宣传、信用基础建设、金融资产保全状况、信贷中介收费等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措施和外汇信用安全区建设五个方面,考核评比标准详见表1、表2。
(二)信用乡(镇)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党政干部拖欠银行贷款情况,当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情况,当地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务情况,金融债务案件胜诉执行情况,金融“三乱”情况等。(详见表3)
(三)信用企业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到期贷款归还情况,利息拖欠情况,纳税情况,报表真实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详见表4)
三、评定条件
(一)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评定条件,以考评标准中的9个量化指标和8个方面的定性判断为依据,分别按百分制打分,总评时定量指标占60%、定性指标占40%。评定结果分为优、良、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9个量化指标和8个定性指标的综合评定结果也以百分制计算,总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评定为“优”,75分以上(含75)90分以下评定为“良”,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评定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按照优化金融信用环境评分标准自评分应在90分以上。
(二)信用乡(镇)的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辖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在20%以下;(2)近两年辖区内改制企业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3)当年无党政干部拖欠银行贷款情况;(4)按照信用乡(镇)评分标准自评分不低于85分;(5)当年辖内无金融“三乱”情况。
(三)信用企业的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辖内依法成立期满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2)与金融机构保持正常的信贷业务关系;(3)按照信用企业评分标准自评分不低于85分或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
四、评定程序
(一)申请
由各县(市)、乡(镇)、企业根据评选条件开展自评,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参加评比。信用县(市)、信用乡(镇)由县(市)人民银行会同各县(市)十大体系办公室提出申请和相关支撑材料向市人民银行报送;信用企业的由企业和其开户银行联合提出申请和相关支撑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二)初评
1.市人民银行负责对申请参评的县(市)、乡(镇)组织实地考评,提出初评意见,考评结果材料报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
2.市人民银行负责对信用企业的考评。由县(市)人民银行对信用企业的申请和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市人民银行,市人民银行提出初审意见报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
(三)评定
由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支撑材料,根据初评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择优评出信用县市、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
(四)表彰
对获得优化金融信用环境的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进行通报和表彰,并由市政府授予“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先进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牌匾。
五、奖罚措施
(一)金融机构对获得“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适当的信贷优惠。
(二)金融机构对获得“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和“金融信用乡(镇)”荣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可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在地的下属机构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和限额,降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增加信贷投入。
(三)对金融信用环境和信用观念差的县市、乡镇和企业,采取适当减少信贷投入、提高贷款利率水平、上收贷款权限等信贷制裁措施;对逃废金融债务严重及金融“三乱”突出的乡(镇),列为金融信用危险区,可以实施停止新增信贷、冻结开户结算等联合制裁措施。
表1:
赣州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定量考核指标
标 准
内 容
| 优
| 良
| 达标
| 不达标
|
金融信用宣传(5分)
| 1、开展专题宣传活动(5分)
| 2次以上(不含2次)
| 2次
| 1次
| 没有
|
金融信用基础建设
(15分)
| 2、信用乡(村)覆盖率(15分)
| 60%以上
| 60%-30%
| 30%-10%
| 10%以下
|
金融资产保全(45分)
| 3、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10分)
| 10%以下
| 10%-15%
| 15%-20%
| 20%以上
|
4、逃废债额与不良贷款占比(15分)
| 10%以下
| 10%-25%
| 25%-40%
| 40%以上
|
5、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20分)
| 80%以上
| 80%-70%
| 70%-60%
| 60%以下
|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15分)
| 7、贷款增长率(8分)
| 20%以上
| 20%-10%
| 10%-6%
| 6%以下
|
8、新增存贷比(7分)
| 60%以上
| 40%-60%
| 30%-40%
| 30%以下
|
外汇信用安全区建设(20分)
| 9、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5分)
| 85%以上
| 85%-75%
| 75%-40%
| 40%以下
|
10、出口收汇核销率(5分)
| 98%以上
| 98%-95%
| 95%-70%
| 70%以下
|
11、外汇信贷不良资产率(10分)
| 10%以下
| 10%-15%
| 15%-20%
| 2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