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采矿、选矿企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设项目取水资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用水未能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勘查开发或勘查开发活动占用林地超过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范围的破坏林地、树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须在处罚后,责令有关责任主体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征占用林地管理规定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限期恢复植被。
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是否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大矿小开、一矿多井或互不关联的几个独立生产系统整合为一个矿山,以及独立生产系统规模达不到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矿山,要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和供电部门。
市煤炭管理局:负责检查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煤炭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水平。
市供电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整合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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