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现场办公、“一条龙”办公等制度,依法为整合后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四)优惠政策,鼓励参与。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可按计划配置给整合主体。对毗邻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可依法对采矿权现有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进行一次性评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源补偿地质勘查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五)创新模式,调整结构。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各县(市)区要创新整合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整合主体向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的企业倾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突破地区、所有制的限制,以多种方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组,实现规模化开发,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六)完善制度,优化配置。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根据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于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严格执行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或者缩减勘查面积的规定。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和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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