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方案实施阶段(2010年3月末-2010年10月底)。方案经批准、备案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初-2010年12月底)。201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向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交自查报告。2010年12月底前,市政府要完成对各县(市)区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向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等部门提交我市自查报告。
五、总体要求
(一)优势资源,专项整治。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铁、锰、膨润土等优势资源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整合矿区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促使矿山合理采剥,全面开展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初级产品的出口总量,大力扶持具有精深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矿山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开发的经济附加值;严格安全生产,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能力生产等问题的矿山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吊销(注销)有关证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普遍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10年11月底前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二)确定主体,公开公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具有多套生产系统的矿山各独立生产系统建设规模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主体协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